3044am永利集团“启航计划”优质生源培养实施办法

作者:崔洪勇时间:2021-06-18点击数: 审核人: 编辑:崔洪勇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条  为引进优质生源,引领人才培养,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学子积极报考公司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 指导教师

第二条  “启航计划”指导教师基本条件

1、热爱教育事业,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,治学严谨、作风正派,能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,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、严谨的治学态度,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。

2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。

第三条  指导教师具有以下责任:

1、鼓励导师到优质生源基地直接参与培养优质生源,主动挖掘选拔有培养潜质的优秀本科生;

2、学生到校后,导师要针对不同年级、不同专业学生进行分类指导,带领学生参与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;

3、为提高培养质量,每位导师所指导“启航计划”在库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;

4、探索和把握培养工作规律,认真总结经验,定期向学院汇报学生培养工作情况,提出改进学生培养工作的意见。

第三章  培养对象的认定

第四条  对于第一志愿报考公司专业,并且高考裸分不低于生源地一本分数线的新生,经学院优质生源认定小组评定可以认定为“启航计划”培养对象。

第五条  公司成立“启航计划”优质生源认定小组,认定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及院学工办、院教学办、各教研室负责人组成,每年九月份进行认定。

第四章  培养与考核

第六条  “启航计划”优质生源培养周期为四学年。

第七条  公司对培养对象开展专门的职业测评,探索个人职业兴趣、职业性格、职业能力,优先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;为最大限度激发该类学生发展潜能,学院整合各类资源,配备一流团队,提供一流学习条件与保障,因材施教,重点培养。

第八条  入选“启航计划”的学生每学年可参加一次由学院组织的采风和写生活动,并重点推荐参加全国及省市的展演(览)活动。

第九条  对于考核优秀的“启航计划”培养对象在就业时给予重点推荐、介绍。

第十条  以学年度为考核期对全体“启航计划”培养对象进行考核。考核结果分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。

1、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者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1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学校、学院处分和通报批评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
2)在导师的指导下,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和工作任务。

2、符合合格条件,且所培养学生在思想品德、学术研究或创新创业及升学录取方面成绩突出,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被考核为优秀等级。

1)在思想品德方面获得省级以上表彰;

2)学术研究或创新创业成果突出(省级以上奖励);

3)被国家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或海外“QS世界大学排名榜”排名前300名学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;

4)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。

3、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应考核为不合格等级。

1)在“启航计划”培养过程中学习态度不认真,不能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。

2)在“启航计划”培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规章制度等。

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该学生的“启航计划”资格:

1)被考核不通过者;

2)有考试不通过者;

3)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学校、学院处分和通报批评者;

4)不尊敬师长,指导教师、班主任或辅导员其中之一,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。

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

1、学院成立“启航计划”工作领导小组,主要成员如下:

 长:党总支书记、经理

副组长:分管教学副经理、分管科研副经理、公司党总支副书记

 员:院学工办、院教学办、各教研室负责人及导师、班主任代表。

2、考核时间:每年9月份

3、考核内容:以本办法第四章、第五章所列内容进行考核。

4、考核方法:

1)各学生、指导教师将考核材料(考核表及相关支撑材料)上交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。

2)考核领导小组在组织师生对相关人员进行电子评议的基础上,根据考核材料分别对学生、导师进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(3-5个工作日)。

3)公示期过后无异议,确定考核结果,并按考核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表彰。

第六章  奖励办法

第十二条 对于承担“启航计划”的指导教师根据考核结果按申请考核学生人数给予计算教学工作量。具体如下:

1)不合格等级:导师不计算工作量;

2)合格等级:导师按每位学生xx个工作量计算;

3)优秀等级:导师按每位学生xx个工作量计算。

第十三条  对于入选“启航计划”的学生除学校颁发的专项奖励外,学院还给予学生每人奖励500元。

第十四条  对于入选“启航计划”中的大类招生专业学生,在专业分流时可优先选择专业。

第十五条  学生如经“启航计划”项目培养取得学术研究或创新创业成果的,奖励参照学院关于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办法执行。

第七章    

第十六条 如本办法出现未界定清楚或未明确的问题,本办法解释权在管理学院“启航计划”工作领导小组。如有异议,可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。

第十七条 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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